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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作者:  编辑:鲍格格  来源:   浏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15:40
  •                                                   ZJSP02-2017-000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浙发改基综〔20174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15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的服务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3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用于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竣工验收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查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或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竣工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批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的专项验收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 验收的条件和依据

    第六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主要辅助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完成变更审批手续;

    (二)已按规定完成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

      (三)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在工程试运行阶段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或发生事故后事故原因已查出和隐患问题完全解决;

    (四)已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五)投资概算在项目批复的范围内。如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10%以上的,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批复;

    (六)竣工财务决算已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重大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已经审计机关审计;

    (七)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八)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  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等审批文件及相关支撑性文件;

    (三)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四)有关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验收的程序

    第八条  项目业主一般应在项目建设完工转入试运行1年内及时完成各专项验收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业主需递交的主要申请资料:

    (一)竣工总结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交,包括建设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和国土、规划、环保、消防、质量和安全、人防、职业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内容;

    (二)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质检等单位总结报告和意见;

    (三)各专项验收报告和结论;

    (四)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和专家等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担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担任委员。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数据和凭证,实地察验工程,召开竣工验收审查会议等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并出具专家验收审查意见。项目业主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生产等工程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配套工程和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三)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四)检查环保、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竣工决算编制、审计情况;

    (六)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审查会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要议程:

    (一)听取项目业主和各参建单位工程总结汇报;

    (二)听取各专项验收部门或单位意见;

    (三)听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

    (四)审查竣工验收有关材料;

    (五)讨论和通过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或竣工验收审查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稽察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各专项验收意见,遗留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计划安排和验收结论等。验收结论应当明确提出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倾向性意见。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也可以竣工验收审查会议纪要方式体现。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后,对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通过验收的工程,应及时印发验收文件。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338号)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重大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31日起施行。

     

     

     

     

     

     

     

     

     

     

     

     

     

     

     

     

     

     

     

     

     

     

     

     

      抄送: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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